贾汪校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5-03-26  浏览次数:6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学校的公共财产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73号令”和《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以及《徐州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区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整个校区消防管理规定,在校区内的各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校区主要领导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保卫科为本校区消防管理的主管部门,受上级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并向上级消防部门汇报校区消防管理工作情况。

第四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校区各部门,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保卫科做好消防管理工作,并对本部门所属人员加强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

第五条 全校区建立二级防火安全组织,校区管委会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相关科室设消防安全员,保卫科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 实行二级消防责任制度,即管委会、科室分级负责。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校区管委会分别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如有人员变动后,继任负责人应当续签。

第七条校区建立义务消防队,以保卫人员为主,后勤等单位专业人员参加,负责校区消防安全巡查及扑救初起火灾。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八条校区消防规划,由保卫科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编制。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基础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九条学校划拨专门消防经费,由保卫科负责对全校区各部门的消防器材实行统一配置,定期维修、换药、保养、更换。

第十条各单位对校区配备的消防器和消防设施,应落实专人加以维护和保管,放置的部位未经保卫处许可不得随意挪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火警使用消防器材。

第十一条各单位如需新增灭火器材,应向保卫科提出申请,由保卫科按照部位的特点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消防通道和楼群安全间距上设置障碍物和搭建违章建筑,以免影响消防车的通行和妨碍消防栓的使用。

第四章防火管理

第十三条在校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时,必须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并报校保卫科备案;建筑定点及设计防火图纸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装修工程设计时必须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并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监督核准的设计图纸和设计修改意见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竣工验收时,保卫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投入使用。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并须落实人员对消防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其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擅自搭建小型建筑物,特殊情况需要搭建的,必须书面报告保卫科,由保卫科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核准,或视情况转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

第十六条电、气焊(割)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动火制度。电工、焊工、锅炉工、油漆工必须经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未经批准不准使用电炉、电加热器。

第十八条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部门,其仓库必须严格实行双人锁集中存放制度。提取、使用,存放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及《江苏师范大学贾汪校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校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者其他易燃易爆品。严禁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校区建筑物内及马路边明火燃烧废纸物、垃圾和树叶。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和楼内的通道、安全门、安全楼梯等应当有明显标志,并保持畅通。严禁在公用走道、通道上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校区保卫科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单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存在问题的,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校区消防领导小组报请学校批准给予表彰、奖励:

1.能积极配合校区保卫科普及消防安全教育,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2.积极参加、组织扑灭火灾,避免重大事故、成绩显著的;

3.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4.对校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重大改进意见的;

5.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市公安消防机关依照省、市《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罚;发生火灾的、未造成损失或损失轻微的,由保卫科上报保卫处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经济处罚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校保卫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1.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的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

2.乱搭乱建、堵塞消防通道、影响消防栓正常使用的;

3.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大功率(1000W以上)热得快等电热器材的;

4.非火警擅自使用消防器材造成损失的;

5.未按规定要求,擅自在校内动用明火作业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重大火灾,造成重大损失,要追究当事人、主管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