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汪校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5-03-19  浏览次数:123

为了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校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校区建筑物内实施装饰装修、安装或拆除设备、改扩建工程等需用火、用电,应向保卫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用电管理

1.架设电源线路,安装、检查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非电工或不具备电学知识的专业人员,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2.除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当需要外,严禁在办公室、学生宿舍、库房、实验室使用电炉、烤火炉、热得快、电饭锅等大功率电热器。

3.凡新增单项功率在500瓦以上的电器设备,安装使用前必须向校区保卫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和使用。

4.办公室、学生宿舍等教学、生活场所用电发生故障时,主管单位应及时向保卫科、后勤办报告,并应及时派技工前往检修。

三、用火管理

1.在办公、教学区域、学生宿舍等公众聚集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炉、煤油炉等燃具(教学科研工作需要除外)

2.校区食堂、餐馆、摊点和一切用火单位,必须管好火源,用火应符合消防要求。

3.在图书馆、教材库和其它容易引发火灾的场所,严禁吸烟,严禁明火操作。

四、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给予单位消防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理;引起火灾事故的,造成财产损失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