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汪校区校园商业网点和临时摊点安全管理规定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4-03-18  浏览次数:34

为了加强校区商业网点和临时摊点的安全管理,维护校区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治安、消防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经学校批准开设的校内商业网点,除应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其它有关手续外,还须向后勤部门、保卫科申报安全检查审批手续,并自觉接受院后勤与保卫科对其网点的安全检查。

二、商业网点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规定,严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严禁违法经营活动,严禁占道经营和随意张贴广告。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均由经营者承担一切责任,并追究申请单位和经营者的责任。

三、商业网点必须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安全保卫工作原则,实行治安和消防安全责任制,与后勤部门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措施,加强防范工作,杜绝火灾事故和盗窃、流氓滋事、打架斗殴等案件的发生。

四、商业网点应根据后勤和保卫科的要求,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组织员工进行灭火演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疏散逃生的有关常识。并将器材放置在显眼、方便的位置,以备随时应急使用。

五、临时摊点必须经后勤与保卫科批准,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内摆设摊点,经营或活动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在教学、科研、工作区域摆设。

六、有关单位需办临时摊点由单位申请、学生需办的临时摊点须经学工办批准后,到后勤和保卫科审批;未经审批的摊点以及影响院容及违章乱设的摊点、销售伪、假、劣商品的摊点,将由保卫科予以取缔。

七、后勤部门与保卫科负责检查各商业网点和临时摊点上述规定的落实情况,督促各单位做好治安和消防安全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服从后勤部门和保卫科的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

八、各商业网点的送货车辆必须应严格遵守《江苏师范大学贾汪校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车辆在校区内要减速慢行,禁止鸣号,主动避让行人,杜绝发生各类交通安全事故。